贵州财经大学管理效能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为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日常教学管理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效能督查工作的目标
贵州财经大学管理效能督查工作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管理效能督查委员会直接领导,有计划、有目的地针对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开展的一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学院、教学部和直属机构。
第三条 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为依据开展督查工作,督查结果与目标考核评分挂钩,并将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干部和管理人员不作为情况,及时反馈给组织部、人事处,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干部及对领导班子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校管理效能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三公”原则:督查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效率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四)协调原则:充分尊重和依靠学校各单位,开展督查工作;
(五)务实原则: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督查事项,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
(六)保密原则:严格遵守督查工作中的保密纪律。
第五条 管理效能督查室督查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纪委约谈会等会议决议、决定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经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五)新闻媒体反映的、事关我校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六)各单位日常运行管理的效率、劳动纪律等;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一章 督查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六条 督查的基本形式为常规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可采用检查、追办、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一)常规督查主要针对各单位日常运行管理的效率,督查组成员需深入一线、了解现况、发现问题,参照单位规章制度、目标考核指标及劳动纪律等规定,以提醒、督办为主要目的,并对检查和整改情况做好记录。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专题会议决议等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督查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以检查、督促为主要目的,对检查和整改情况做好记录。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临时联合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联合督查工作方案需经学校党委会同意,督查结果上报党委会,由党委会决议处理意见。
第七条 管理效能督查工作基本程序
(一) 常规督查
各专项督查组根据分工,针对被督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目标考核指标、岗位职责制、工作效率、干部执行力等,制定有效、可行的常规督查方案,独立开展日常督查工作,记录常规督查事项、督办结果等。每周向管理效能督查办公室提交常规督查工作记录。
(二)专项督查
1、立项登记:根据上级或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专题会议决议等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明确督查工作要求,按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报请学校管理效能督查委员会主任审定后正式立项。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2、督办通知:对立项登记的事项,由相应的专项督查小组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催办通知单到各承办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各种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等无需立项登记的事项,可通过电话通知或口头督办,不再另发通知。
3、督查催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催办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各专项督查小组。各专项督查小组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4、办结审核:各专项督查小组应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
5、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各专项督查小组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提交办公室妥善保管。
(三)联合督查:联合督查由学校党委会决议,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工作组。联合督查工作组提交联合督查实施方案,报经党委会同意后开展联合督查工作,督查结果上报由党委会,并由党委会决议处理意见。联合督查工作记录交由效能督查室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专项督查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督查办公室各专项督查小组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及时与具体工作的分管校领导请示,并将相关情况向督查办公室及各专项督查小组反馈。
第二章 督查结果运用和责任
第九条 各组的督查情况及建议由督查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管理效能督查委员会。管理效能监查委员会直接向校党委和校行政负责,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党委和行政汇报,并定期向校党委和校行政汇报督查工作的阶段性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督查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评分依据。
第十条 经查实,对效能低、执行力差的单位,未按期完成的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督查组经向其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汇报后,向督查委员会提出督查建议,督查结果及相应支撑材料提交督查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对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督查办公室针对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和办理落实情况,每月发布一次督查通报,以表扬先进、交流经验、提高效能、促进工作为目的,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申诉和复核程序。个人或单位对督查事项的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督查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管理效能督查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督查委员会自接到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结果经报校党委批准后,作为最终督查结论,并反馈给申诉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